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56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诸葛镇等2个镇西马社区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7043公顷(其中耕地2.1452公顷、园地0.4205公顷、林地0.8550公顷、其他农用地0.2836公顷)、建设用地1.5705公顷。以上共计5.2748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梁村路、北至王府路;
地块二:东至规划路、西至诸葛镇西马社区水浇地、南至香醍河畔小区、北至诸葛镇西马社区水浇地;
地块三:东至提架庄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申明路、北至用地界;
地块四:东至偏桥社区用地界、西至偏桥社区用地界、南至偏桥社区用地界、北至偏桥社区用地界。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诸葛镇西马社区集体土地0.0663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2.50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8096公顷、园地0.3192公顷、林地0.1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1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2.0901公顷,其中农用地0.8539公顷(耕地0.2693公顷、园地0.1013公顷、林地0.37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55公顷)、建设用地1.2362公顷;
拟征收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0.2795公顷,全部为林地;
拟征收李村镇申明社区集体土地0.3343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道路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05.946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514.293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391.6539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14.293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91.3539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11月1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洛政土〔2022〕21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2〕2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同意你局提出的划拨方案,将科技大道与柿园街交叉口西北角548561.165平方米(东至柿园街、西至用地界、南至科技大道绿化控制线、北至兰台路绿化控制线,四至及具体面积以地籍审核为准,下同)规划用地范围内的366724.4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洛阳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洛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高等院校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洛阳职业技术学院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2022年11月7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2〕55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寇店镇韩寨村集体农用地0.3299公顷(全部为耕地),作为洛阳市2022年度第四十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规划八路、西至本村水浇地、南至本村水浇地、北至规划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寇店镇韩寨村集体土地0.329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全部为耕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56.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1.711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27.2168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495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7.216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4.4951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23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2年11月12日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中牟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调整部分区域风险等级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通 告 (2022年98号) 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实现科学精准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洛阳疫情防控用(药)品市场价格稳定,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提示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根据郑东新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经综合研判,对我区部分区域风险等级
为满足群众日常医疗服务及核酸检测需求,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郑州:记者探访163号通告落实情况
为确保做好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和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务必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确保所有员工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上班前扫场所码并进行晨检,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店工作。
1.各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务必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确保所有员工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上班前扫场所码并进行晨检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入场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43号)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3.0修订版)》有关要求,根据新乡市疫情
关于优化调整新冠肺炎疫情 社会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163号) 根据郑州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全面精准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