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魏孝群)盗窃财物未达《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他为何却仍被刑事拘留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面,我们来看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11月份办理的这起盗窃摩托车案例。
11月14日中午12点许,家住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某居民小区的小伙子朱某,发现自己好几个月未使用的黑色轻骑踏板摩托车,头一天中午还看见停放在小区楼下停车棚内的,现在却不见了。他随即报警。
接报案后,南昌路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迅速立案开展调查。经调阅案发地附近监控视频,发现在13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有个上身穿蓝色工装的男子来到车棚踩点,对被盗摩托车进行“窥探”。大约半个小时天黑后,还是这个穿蓝色工装的该男子来到车棚将该黑色踏板摩托车“推走”。
办案民警通过在小区走访调查门岗和居民,并请求大家帮助辨认是否认识该短视频中的“推车”嫌疑人。从蓝色着装看,因与施工人员着装相符,疑点逐渐集中于在该小区改造暖气的施工人员。经进一步工作,确认、锁定其中一名暖气施工人员惠某。
后经传唤到案讯问,惠某200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对“推走”盗窃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惠某自今年8月份开始在该小区进行暖气改造施工期间,就已经“瞄”上了车棚里停放的这辆摩托车,由于该车灰尘大厚,也没上大锁,应该是长期没人骑用过了。到了11月13日,惠某来该小区进行供暖前试暖后下午17时30分下班时,又到车棚处“踩点”意图盗车,但由于当时尚未天黑,加之周围有人恐被发现,惠某便到小区门口等待至18时多天黑时,再次进入小区车棚,将该车“推走”。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长无法启动,他一直步行将该车推行10余公里至龙门大道自己的租住处,更换电瓶后自己骑用。谁知刚骑用一天,事情就败露……
11月15日,南昌路派出所对盗车犯罪嫌疑人惠某依法刑事拘留。警方经对缴获的该摩托车委托物价部门作价,车辆价值1335元。根据《关于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量刑标准。那么,该案中惠某盗窃财物价值1335元,尚未达到够上盗窃犯罪2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办案部门为何还要对其刑事拘留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1000元)确定,因而,惠某盗窃财物价值1335元,已经涉嫌够成盗窃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惠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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