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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孟津男子被法院判刑

2020-01-08 15:38:2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石超凡)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诉郭某债权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赵某、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郭某偿付赵某75万元。但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人郭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某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告人郭某拒不执行并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孟津法院对其分别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郭某不服(罚款)执行决定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驳回被告人郭某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但被告人郭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案发后,同年10月17日,经被告人郭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支付30万元。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8年11月6日20时许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郭某能够如实供述,并和被害人赵某执行和解,且执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与被害人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

(映象网洛阳新闻热线:15136323555,投稿邮箱:yxw2012@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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