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徐孟国 实习生 吴思家 通讯员 张军营)3月25日下午,偃师法院执行局干警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案款10万余元。
“真是太感谢了,我没想一下能拿到全部执行款。”拿着执行款,申请人刘某激动地说。
刘某在苏某经营的偃师某广告公司上班。2019年2月,苏某安排刘某到某部队修理LED照明灯系统时,因梯绳断裂导致刘某摔伤住院18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偃师某广告公司及苏某诉于法院。经偃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偃师某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18207.37元;被告苏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因二被告逾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刘某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干警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该案系民生案件,直接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申请人的伤情对其劳动能力有一定影响,收入减少的同时,还有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因此这笔执行款对这个家庭来说非常重要,必须快办快结。
为使案件有所突破,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与被执行人苏某沟通、协调,告知苏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将要面临的严厉处罚和严重法律后果,经过执行干警释法说理、多方劝说后,苏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3月25日下午,在执行法官近三个小时的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一次性履行10万余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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