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民生 > 正文

洛阳市消协发布2017年十大维权案例

2018-03-1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邵雅慧)在生活消费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堵心的事,在提高品质生活的节奏中,总有些不和谐的声音扰乱着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汽车维修猫腻,装修偷梁换柱,强制消费、霸王合同……遇到这些侵权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在第36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3日上午,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7年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注意防范、维权。2017年洛阳市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921件,解决投诉884件,解决率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6万元。数据显示,网络购物、新型家电、商品房屋、汽车销售、预付消费、装修服务等投诉热点成为2017年消费者最闹心的六大消费领域。

网购电池遭遇假冒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消费者席先生在京东商城ishop数码专营店以80元/块先后购买了两块mate8原装电池,收货后发现电池外观与网站图示不一样,没有“华为”标志,电池尺寸、重量及厚度也与原装电池有较大差异,导致无法使用。席先生致电京东客服反映该店售假行为,京东商城却以赠送60元代金券了事,对售卖假冒伪劣手机电池事件不做回应,投诉至洛阳消协。经调查,华为官方售后出具检测结果认定两块电池均非原厂产品。消协遂以经营者欺诈行为由依照“退一赔三”进行调解,京东商城先行赔付消费者1160元。

【案例评析】《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京东商城在接到诉求后,并未采取措施纠正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质疑推诿拖延,仅以赠券草草了事,变相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定,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商品房未经验收强制交付引发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7日,消费者谢先生等11户小区业主向消协反映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升龙天玺商品房存在房屋设计不合理,出现两户大门开启后互相碰撞;销售时虚假宣传、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就强制交房等问题。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洛阳消协遂对其进行了调查、约谈,希望与该公司沟通商量解决方案。但该公司对投诉的11位业主采取停水停电,导致矛盾升级。针对此案严重侵权行为,洛阳消协终止调解后启动支持诉讼机制,委托律师团公益律师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违约,11户业主拿到了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未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就进行交房的行为已经违规,通过停水停电来强制消费者妥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织专家现场取证解决家装投诉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日,洛阳消协接到一起关于家装瓷砖粘贴问题引发的投诉。司先生装修新房购买了6000元的瓷砖,并经销售商介绍了粘贴工人。施工后五个月发现瓷砖有掉落现象。但装饰公司、瓷砖经销商、业主三方各执一词,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投诉到相关部门均未解决。针对此类涉及单位多、责任划分难的复杂投诉,2017年9月6日,洛阳消协启动了装修专家现场断案的模式,将各方负责人请到了施工现场,由专家现场破拆、各方自领问题,短短的3个小时责任划分清晰,大家心服口服,装饰公司同意免费重新施工、瓷砖经销商同意免费提供所有瓷砖。一场历时半年的家装投诉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由装修质量问题责任难以认定引发的消费纠纷。《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发现瓷砖掉落时间为施工后的第五个月,为此,销售商和施工方有义务对“问题瓷砖”提供举证责任。同时,消协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纠纷无法做出责任的鉴定和评判时,邀请装修专家参与调解,有效的化解了这起责任难以认定的投诉。

培训合同约定不明引发退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份,消费者孙女士投诉称,其儿子是应届高考生,于2016年7月缴纳12000元在河南蒙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学习播音,期间由于考前学习任务繁重无法保障继续上课,要求退款时遭拒,投诉至市消协。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退回余款9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是应届高考生,学习任务繁重,上课时间以学校为主,而作为培训机构应知晓毕业生的特殊性,未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其注意,对退费约定设定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予以纠正。

酒店贵宾卡限制使用条件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洛阳消协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一年前在东海大酒店全额预订了20桌生日宴,当天消费了14桌,扣除6桌违约金后,余款3000元以预付费形式转入贵宾卡,承诺可以随时消费。但2017年元月18日杨女士到该酒店预定年夜饭时,却被告知春节期间不能使用。要求退卡遭到拒绝,希望消协提供帮助。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消费者杨女士可以继续使用贵宾卡。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投诉。本案中,当事人未在贵宾卡上明示限制使用条件,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提示,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没有约定使用条件,无权单方面宣布贵宾卡节日期间不能用。该行为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53的有关规定,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装修工程逾期拒担违约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2016年7月11日开工,工期75个工作日。而截止2016年11月30日,装修仍未完工,工程逾期达2个月。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遭拒。2017年1月投诉至消协。经调解,该公司赔偿工程逾期违约金1万元。

【案例评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逾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途径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洛阳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双眼皮修复手术,缴付费用3940元,手术完成3个月后,发现左眼变成了三层眼皮,与门诊部交涉后答复:该情况属于重睑修复术常见并发症之一,可在手术六个月后进行重睑二次修复术。消费者认为手术有瑕疵,给本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要求赔偿未果,投诉至洛阳消协。在调解中,该门诊部同意择期免费为消费者提供重睑修复术一次,并补偿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但同时提出:若修复术后再次出现纠纷不得向相关部门投诉,而必须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消协提出异议无果,于2017年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案进行了公开披露。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下,该门诊部对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法》第39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及司法诉讼5种解决方式。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的规定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对法定争议解决途径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健身场馆服务有瑕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2日,消费者平女士在西工区悦动健身馆办理价值5400元的健身卡,在连续2次健身后该馆不能正常营业,引起消费者不满,要求解除合同时遭拒,投诉至消协。经调解,该健身馆为消费者解除合同,扣除已健身费用400元后,退款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因故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依据《消法》第53条规定,理应退回持卡消费者的余额,并应当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团购未尽告知义务致消费者财产损失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16日,消费者宋先生在美团购买3张门票到洛阳灵山莲花水城游玩,进园换票时获知一张门票可进2人,宋先生多出一张票,要求退还时遭拒,投诉至洛阳消协。经调解,商家赔礼道歉并通过系统为消费者退还一张门票款85元。

【案例评析】《消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由于商家对门票的使用人数没有明示,致使消费者多购票导致经济损失,商家应担责。

销售伪劣种子依法获得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8日,农民张某代表村里的23户村民在温县新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小麦种子40袋(1200斤),播种后至10月21日发现所种的这批小麦都没有出苗,才意识到购买了劣质的小麦种子。之后多次与商家联系,对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投诉至洛阳市偃师市消协。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整。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本案中,该合作社销售伪劣种子已涉嫌违法,应当担责,不但要退回农民的种子款还应当赔偿损失。

<上一页 下一页>
文章关键词:消费者协会,3·15,维权 责编:赵惠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开封市消费者协会召开市消协律师团工作会

    为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9月14日下午,开封市消费者协会根据该市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及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召开律师团工作会议。

  • 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开辟汽车维权专业通道

    3月7日,洛阳市消费者协会招募汽车方面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探索建立汽车领域公益性消费维权的专业机构,举行了汽车专业办公室成立仪式。

  • 商丘市睢阳区消费者协会发布微信购物消费警示

    摘要

  • 平顶山市消协发布“3·15”特别消费警示

    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和金融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借助金融消费市场的良好发展势头,蒙骗、欺诈消费者。近年来,电信诈骗、校园贷陷阱、P2P平台卷款跑路等方面的消费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不少金融消费者屡屡陷入消费陷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平顶山市消费者协会3月11日发出“3·15”特别消费警示。

  • 建安区工商质监局精心筹备3·15系列宣传活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把今年的3·15系列宣传活动开展好,有实效、出成效,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建安区工商质监局和消协及早谋划,精心做好3·15活动筹备工作。

今日热点

洛阳吉利法院强制腾房显威力 洛阳吉利法院强制腾房显威力

独家

孟津县公安法院联手推进决胜执行难 孟津县公安法院联手推进决胜执行难

图片新闻

地市直通车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