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王建波)无视法院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前,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栾川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由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栾川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余元及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栾川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王某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交付被查封的轿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上门要求王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但王某某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也未交付被查封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案发后已全部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处罚金5000元。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鲁先生,不好意思,你已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无法购买高铁票……”听到售票工作人员的话,鲁某一下子慌了。马上要与领导去外地办事了,要是买不到票及时赶到就把工作耽搁了,那么后果不堪设想。
11月23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鲁山县法院自今年11月15日起开展第九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等系列涉农维权案件集中执行行动。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判决生效,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4日上午9点在荥阳市植物园开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宣传活动。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冻结了其价值4万元的股权,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偿清借款。
姜某申请执行王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王某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47500元,违约金10500元,公证费870元。公证文书生效后,被告人未按文书履行义务,姜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9月13日,正在对这个案件百愁莫展的执行三庭庭长余小舟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称其已经找到沈某,沈某外出回来在家中收稻,余小舟赶紧整合执行队伍前往沈某家中。
日前,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9月1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驱车赶往西安市,将“老赖”梁某带回内乡。
8月18日上午,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该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今年审结的第五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规避执行的老赖。
沁阳市一退休职工纪玉珍拖欠他人借款30000多元,该案申请执行后,依法冻结纪玉珍银行存款5551.91元。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纪玉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判决水丁丁支付吴芳芳医疗费等共计44136元。该案申请执行后,水丁丁仍拒不执行。日前,被告人水丁丁以拒不执行执行判决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面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64000元还款义务,杞县一男子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先后买车建楼,就是不愿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