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王芳芳)“您好,我们是嵩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今天是来执行你与王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的。”近日,气温骤降,嵩县人民法院领执行局干警们来到田湖镇,就田某与王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开展执行工作。
2003年,被执行人田某在王某家对门盖房居住,两家房屋门前有一条通道供公共通行,2016年4月,被执行人田某以王某父亲2006年院墙时占用了公共道路为由,擅自在自家门前砌了一个花池,而这个花池正好对着王某家的车库,极大的阻碍了王某家车辆的通行,经村委会、乡司法所多次调解,田某都不肯拆除花池。王某遂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田某自行拆除花池。因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时拆除花池,嵩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们来到现场进行执行,执行干警们纷纷卷起袖子,三下五除二拆除了挡在道路上的花池,恢复了道路的通畅。
新乡延津县张某军的责任田南边被村民张某周栽种的八棵大杨树给影响了采光,导致庄稼多年减产。
近日,襄城县法院麦岭法庭针对一起因宅基地建房引起的邻里纠纷,运用诉调对接机制,不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而且缩短了办案时间,使原本对簿公堂的邻里积气而来,和气而归,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关系,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7年11月17日,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邀请县委、乡镇、村委会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执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
2017年11月17日,新乡市新乡县人民法院邀请县委、乡镇、村委会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执结了一起邻里纠纷案件。
11月16日15时,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双方共同到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消除了邻里矛盾。
张某与黄某两人本是同村村民,又是邻居。今年,张某驾驶货车在村中道路行驶中与驾驶摩托车同向行驶的黄某发生剐蹭,致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锁骨骨折。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3552元。
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钩机扒房子,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一起赔偿纠纷案。
10月30日,群众张先生将一面印有“执法公正、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感谢治安大队民警孙大伟、周泽辉一心为民,不辞辛苦,历时近半个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10月19日上午,在淮滨县人民法院,一起排除妨碍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某在签收调解书后,握手言和,并一致向承办人表达谢意。
2015年1月,余围孜村将卢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卢某返还鱼塘。判决生效后,卢某虽同意了返还鱼塘,但鱼塘却仍由李某实际占用。
2017年 9月19日,获嘉县人民法院“秋季风暴”集中执行行动。在田地里将被执行人陈先中传到法院。经过执行干警的说服教育,9月19日下午14时陈某将2469元医疗费等赔偿交付申请人,该案顺利执结。
家住汝阳县的安某甲与安某乙是一墙之隔的邻居,由于排放生活污水问题,导致两家多年不和,进而对簿公堂。
俗话说“打不断的亲,骂不断的邻”,看着曾经恶语相加的邻居经过法院调解重新握手言和,执行干警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9月6日 ,潢川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执行局法官杨海洪对着刚刚履行完毕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和刘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