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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危害消费者权益 洛阳中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2018-03-1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杨帆 王博文)3月14日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该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五年,洛阳中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1194件,审结1012件,结案率达85%。

当天,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殷萍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包括三起涉及侵害商标权、专利权,以“傍名牌”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民事案件,两起涉及食品类假冒注册商标、以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刑事案件。

民事案例一:“海宁皮革城”遭遇山寨“海宁皮草城”,赔偿25万

基本案情:“海宁皮革城”品牌是由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海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发起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致力打造的特有知名服务名称。

被告洛阳某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某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河南省洛阳一幢商业楼命名为“洛阳海宁皮草城”,且在其市场招牌、广告标牌、标识牌等位置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以上行为在相关公众中造成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市场使用的“洛阳海宁皮草城”名称与“海宁皮革城”相比,“草”与“革”虽然不一致,但该二者是类似商品,在用途、功能、原料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字形上较为相似,容易产生混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市场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抑或认为该市场系由“海宁皮革城”的经营者开办,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该市场名称或与原告的知名服务名称相同,或构成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不再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立即拆除其市场招牌、广告标识上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

民事案例二:“阿瓦山寨”变成“苗瓦山寨”,商标侵权赔偿10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系“阿瓦山寨”、“米面土菜”、“山寨鱼头王”等商标的专用权人。加盟店近300家,已成为全国餐饮领域商业特许经营最具影响力品牌之一。

2016年3月下旬,被告洛阳市涧西区苗瓦山寨酒店经营者王某未经许可,仍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外的店面招牌、装饰装潢、菜单、餐具、宣传资料上大量、持续、突出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店面招牌上标注“洛阳店”字样,被原告以侵害商标权诉至洛阳市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民事案例三:未经许可安装使用原告专利产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赔偿25000元

基本案情:原告为“住宅厨房集中排油烟管的八字型变压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安装使用在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南伊滨区福民四号小区住宅楼中的住宅厨房集中排油烟管产品落入了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且被告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安装使用该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与原告专利特征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参照本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刑事案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分别从汤某(合伙人黄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利用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上注册的名为“潞哥热卖”、“鲁山潞哥批发”的网店,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截止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达836455.98元。被告人何某辩解涉案销售金额中有部分交易系刷单形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何某辩称销售数额有部分系刷单形成的主张,公诉机关提交了侦查机关依法从网络公司提取的被告人销售数据及关联银行卡明细,能够证明被告人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交易数额,何某就刷单行为的辩解不能提供证据或确切的证据线索予以证明,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事案例二:制假售假,三名男子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1年以来,张丙伙同刘某、张乙等人,注册成立“汝州市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假冒杭州“娃哈哈”营养快线、“红牛”功能饮料、“劲酒”、“加多宝”和“王老吉”凉茶、“养元”六个核桃、“可口可乐”等注册商标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孙某、张甲受张丙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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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法院,发布会,知识产权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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