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丁俊丽)近日,伊川人民法院执行局石会林法官办公室,某执行案件申请人张某,一改往日的闹嚷情绪,向案件承办法官石会林递了一份《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并握着石法官的手说:“这么多天,辛苦石法官了,我认识到执行法官的辛苦和不易,被执行人现在确实没有钱,现在我想终结这个执行案件,以后等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说!”
原来,张某和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与2017年5月做出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该案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伊川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亦未向伊川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伊川法院执行局将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部门查询其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人张某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之后,便出现文章开头这一某,申请人张某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后,伊川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终裁定对该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防线的重要环节,破解执行难题是法院的重要使命。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并不等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论法院采取什么措施都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不能”。案件申请人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理性面对“执行难关”,客观对待“执行不能”,对于破解执行难,提高群众满意度,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指导意义!
3月15,西峡法院召开“干部作风整顿年”活动动员会,对2018年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进行动员部署。西峡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曙君出席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权波主持会议,该院中层干部、员额法官参加会议。
3月15日,西峡法院召开“案例宣讲”进企业活动动员会,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曙君出席会议,50余名中层干部、员额法官参加会议。
3月15日上午,2018年度郑州市两级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座谈会在荥阳法院召开。
矗立在黄河岸边的兰考县人民法院东坝头人民法庭,一群法庭干警把焦裕禄精神内化于心,用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书写了一曲曲焦式赞歌,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官勇担使命的新形象!
3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立后审理了第一起速裁案件。
2016年5月,陈照因健康权纠纷将陈录诉至息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陈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照各项损失共计38508元。
3月15日下午,潢川县人民法院召开2018年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大会。
3月14日,年已古稀的当事人李某某专程来到襄城县法院执行局,找到耿高峰法官,对执行法官耿高峰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老人说到激动之处不免泪眼婆娑。
3月15日,栾川县法院采取以物抵债方式灵活和解执结两起标的额达35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3月14日,在全县妇女工作表彰大会上,鹿邑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荣获县“三八红旗集体”称号,该院干警吕玉红、李翠翠荣获县“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3月15日下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召开深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整顿动员会,安排部署作风整顿活动,动员全体干警不松懈、鼓足劲,坚决打赢作风整顿持久战。
3月14日,新野、邓州、西峡法院案件质量交叉评查会在西峡法院召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处副处长李晓梅出席会议,三地基层法院审管办主任及部分资深法官参加会议。
摘要
3月15日上午,省综治办三处处长宋泽龙一行10余人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研指导工作,许昌市综治办主任丁建国、副主任穆金峰,魏都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明,魏都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玉华陪同调研。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更好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月15日,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西平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在柏城大道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