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去年3月1日反家暴法施行以来,我市发出的首份维护女性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为何以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人并不多?
1 现状:主动追究施暴者责任的仍是少数
记者从我市公安机关了解到,曹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
“从我们接警的情况看,平均每月要接到七八起关于家暴的报警,报警者绝大多数是女性。”高新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罗雷介绍,虽然接到家暴的报警挺多,但要求追究施暴者责任的少之又少。
“我们到达现场后,会首先问明情况,如果受害者伤势较轻,一般在问询、做笔录后,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受害者伤势较重,我们会及时将其送医,固定证据,之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做工作。”罗雷说,在劝解的同时,也会告知受害者的权利,如果受害者坚持要求处理,警方会根据案情给予立案,对施暴者进行相应处罚。但在实际中,强烈要求处理施暴者的并不多见,很多受害者报警只是为了吓唬吓唬施暴者,或者想让民警护送自己离开现场。
市妇联统计数据显示,近年,该单位平均每年接到七八百起咨询倾诉,其中两成左右涉及家暴问题,但咨询者大多是为了寻求心理安慰,很少有人提及要追究施暴者责任。
2 原因: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家丑”
罗雷介绍,很多家暴都是由家庭琐事引起的,在民警批评教育开导后,施暴者能认识到自己错误,从而获得报警人的原谅,也就不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实际中,家暴受害者或者顾及夫妻、家庭关系,或者为了避免影响子女,而不断迁就让步,很少有人会要求公安机关开具处警等证明。”罗雷说。
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维,是少有家暴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原因。
“很多家暴受害人在思想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认识不够,存在顾虑,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作‘家丑’,怕人笑话。”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介绍,部分受害人只是希望被申请人改过自新,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导致婚姻的彻底破裂。另外,一些当事人不注意收集证据,造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证据不足。
3 期待:成为家暴受害者护身符
“去年实施的反家暴法一个亮点即是引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法律规定只有严格执行落实,才能真正体现它的威力和意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只有各个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广泛参与,才能真正让反家暴法成为反家暴利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一种临时性司法救济措施,只能起到紧急避险的作用,并不能彻底消除家暴。”谢亮说,这首先需要全社会对法律的广泛宣传,扭转社会对“清官难断家务事”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固有认知,从而使人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一些公益人士表示,反家暴法出台后,尚需要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来对法律相关条文予以细化,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具可操作性。
“家暴具有成瘾性、时刻发作性的特点,受害人遭遇家暴后,一定要立即主动发声,及时向妇联、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求助,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同时应通过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心理矫治等方式,努力让自己、让家庭走出困局,解决问题。”这些公益人士表示,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成为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成为施暴者的紧箍咒。(记者 申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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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怎么办?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由民警对施暴者进行批评训诫,出警记录日后可作为证据;如受伤,就医时应保存好诊疗记录,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诊断证明、照片、悔过书等证据。受害者也可寻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的帮助,市妇联每周三下午组织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和妇联工作人员共同接待来访群众,需要帮助者可前往咨询,咨询电话为12338。
10月28日下午,商丘市执业律师韩光伟在参加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一起二审离婚案件庭审离开审判庭后,在审判庭门外受到谩骂、殴打。案件承办法官及时通知法警对施暴者进行制止、控制,避免了韩光伟律师受到进一步伤害。
2017年7月24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曹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向该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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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我市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曹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姚某如若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这是自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开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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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下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个特殊的立案申请,申请人贾某向该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禁止丈夫对自己和女儿实施家庭暴力。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卧龙区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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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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