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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劫匪潜逃16年后受审 头号嫌犯被抓时已成亿万富豪

2017-04-28  来源:郑州晚报

  “我当时抱着头,那么苦苦哀求你,不要朝我开枪,我的孩子才3个月,你为什么还要开枪?你开枪的目的是什么?”昨天,面对被告席上时隔近20年的石二群,被害人李某完全忘了审判长说了什么,直接质问石二群。

  当法官提醒她有什么话要询问被告时,她这才稍稍收起自己愤怒的情绪。

  备受社会关注的“石二群等9名被告抢劫、非法买卖枪支案”昨天上午在郑州中院开庭,郑州市检察院指控9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

  4名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489万,被告们都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石二群更是表示“愿意用个人财产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审理中,涉案被告的现有资产是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成了法庭的争议焦点。

  主犯石二群

  9名被告被带上庭旁听席传来此起彼伏哭声

  昨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当18名法警押着9名拖着脚镣手铐的被告依次进入审判席时,只听见旁听席上传来了此起彼伏的哭声,记者回头看时,发现有位穿白色夹克的年轻女子哭得最厉害,持续了好几分钟。

  因哭声太大,影响法庭秩序,被法警“提醒”:“实在控制不住,先出去缓缓情绪。”在后来的庭审中,这名女子仍是难以抑制自己的情绪,哭得很伤心。其间,她更是站起来,向再次被法警带进庭审现场的被告举起手,并不顾法庭秩序喊起了“爸爸”,而被告席上的余全收,也向该女子挥挥手,这时候旁听席其他人才注意到原来该女子是余全收的女儿。

  不仅被告人家属哭得伤心,在相邻的被害人家属旁听席上,有位头发已花白的老太太也是伤心不已,她说,她的孩子全某因为被被告枪弹打伤,现在患上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至今没获得赔偿,她不知道接下来怎么生活。

  公诉机关指控:6年内持枪抢银行5次

  今年55岁的石二群被抓前为驻马店市多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平县星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拘,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石二群等被告6年间(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等作案工具,持枪抢劫5起,5次抢劫均与银行有关。

  其中有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周口市七一路邮政储蓄所、信阳市浉河区信阳市城市信用社等地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在抢劫过程中,致2人重伤,4人轻微伤。

  其中,1999年12月5日是他们抢得最多的一次,抢了208万元。这次开枪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多次持枪抢劫,并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德成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上述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红伟非法买卖枪支四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庭审上被害人质问:

  当年我孩子才3个月大,我苦苦哀求,你为啥还开枪?

  昨天,被害人李某在家人的搀扶下到庭参加了庭审。

  李某是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也就是石二群等人在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抢劫时受伤的。

  1998年11月21日下午1点左右,石二群携带自制火药枪抢劫该储蓄所时,趁该银行工作人员杨某上厕所时,尾随过去,持枪将杨某及同在厕所里的李某打伤,抢走了杨某随身携带的银行营业所的钥匙,抢走了13万余元。

  时隔近20年的今天,李某还是想不通,她说,她压根儿就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且那天他拿枪抵着我太阳穴的时候,我抱着头,一直哀求他不要朝我开枪,我的孩子才3个月大,还在哺乳期,不要伤害我,可他还是开枪了。”

  法庭询问李某有无什么问被告的,李某像是没听见似的,直接就质问被告席上的石二群,“你为什么朝我开枪?你的目的是什么?杀我灭口吗?”

  当石二群辩解没听到她说的这些话时,李某说,“不可能没听到,要不是我那天抱着头,我还有机会今天站在这里跟你说话吗?!”

  李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80万元。

  4名被害人提出489万元附带民事赔偿

  被告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去赔偿

  被害人杨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一级,她的代理人向被告石二群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156万元,其中仅残疾赔偿金就62万元。

  被枪弹打伤的保安全某代理人提起的赔偿是177万元。另外一名伤者提出赔偿76万元。

  面对4名被害人共计489万元的民事赔偿,涉案被告除了陈德成说没有个人财产赔偿,但愿意尽最大努力去想法赔偿受害人,石二群更是“大方”地表示,他愿意用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

  庭审现场

  被告法庭上辩称:

  买枪是为了要账时

  好吓唬人

  “房产公司欠我钱,账要不过来,他们还骂我,我就想买把枪好要账吓唬他们。”法庭上,石二群说,到了1996年,有三家房产公司拖欠他的工程款和工资200多万不给,他和爱人要账过程中吃尽了苦头和侮辱,生活也难以为继。

  于是,他找人先买了把枪,后他又陆续买了三把枪。

  据此前侦查阶段时,石二群曾供述称:“1978年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了一年,1980年到郑州做建筑小工,到了1983年开始当包工头,陆续在郑州做二包盖了不少房子,后来因为我盖的房子质量好,成了样板房,我也就成了一包,但是我盖好房子后钱很难要回来。”

  检方:建议对主犯石二群量刑意见为死刑

  公诉机关法庭对9名被告也分别给予了量刑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二群参与持枪抢劫5起,其中致人重伤2起,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预谋、踩点、分工并积极参与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建议对石二群死刑。建议对石新春死刑,对余全收、李付利无期徒刑或死刑,对陈德成、孙根柱无期徒刑,对李得新、陈伟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对非法买卖枪支的李红伟建议量刑在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希望法院考虑石二群的情节结合死刑政策从轻处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此,石二群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石二群归案之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的几起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检方指控的抢劫行为其中有一起具有未遂情节,石二群此前的供述一直很稳定、很连贯,没有翻供,石二群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将当初抢的钱退赃,愿意对造成伤害后果的所有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因此,对石二群不建议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涉案财产是否全部没收成庭审争议焦点

  审理中,涉案被告的现有资产是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也成了当天法庭的争议焦点。

  对此,石新春的辩护律师冯振国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判处罚金还是没收财产是选择性适用的。

  又根据《刑法》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而本案查封被告人车辆就有10辆,房产也有多套。其中,查扣石二群的房产和车辆不仅仅是登记在石二群名下,还有些房产和车辆登记在石二群儿子和妻子名下,也被查扣了。

  石二群的辩护律师陆咏歌认为,不应该查扣石二群儿子和妻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这个查扣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应解除其手续。石二群辩护律师谢通祥也认为,因为石二群及其公司大部分财产已经被查封,辩护人认为此案在没收财产时应该优先偿还合法的民事债务,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庭审从昨天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30分左右,没有当庭宣判。

  石二群团伙实施的5起抢劫案

  郑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先后分别伙同石新春、陈伟、孙根柱、李得新、陈德成、余全收、李付利,经预谋,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郑州、驻马店、周口、信阳等地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

  第一起:1998年9月12日20时许,石二群伙同石新春、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携自制火药枪、铁锤至管城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对在该行郑汴路分理处门口接装营业款的金杯牌防弹运钞车实施抢劫,并朝运钞车挡风玻璃、车门等处开枪,因驾驶员紧急锁住车门,驾车驶离现场,使得被告人抢劫未果后逃离现场。

  第二起:被告人石二群、陈德成经预谋、踩点,计划抢劫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陈德成因害怕中途退出。1998年11月21日13时许,石二群携自制火药枪至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附近女厕所内,趁该行工作人员杨女士如厕时,持枪将杨女士及同在厕所内的李女士打伤,并抢走杨女士随身携带的银行营业室钥匙。随后,石二群用抢得的钥匙打开储蓄所营业室门,持枪威胁储蓄所工作人员赵女士,抢走营业款135617元。经鉴定,杨女士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李女士构成轻微伤。

  第三起:199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石二群伙同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陈德成经预谋分工、踩点后,携自制火药枪、铁锤至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被告人石二群、李付利、陈德成持铁锤砸该分理处营业台玻璃,保安全某上前制止,余全收、石新春朝全某头部连开数枪,将全某打倒。石二群、李付利、陈德成将玻璃砸烂后进入柜台内,石二群持枪朝营业员白女士背部连开两枪后,将装有2088324.26元营业款的三个款包抢走,经鉴定,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白女士构成轻微伤。

  第四起:2004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石二群伙同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孙根柱经预谋分工后,携自制火药枪至周口市七一路邮政储蓄所附近,石新春、孙根柱望风,石二群进入储蓄所尾随取款出来的赵、罗二人至储蓄所门外,余全收、李付利趁赵、罗二人上车之机,持枪威逼抢夺款包,遭赵反抗,余全收朝其头部开枪,赵躲闪造成面部擦伤,李付利朝罗的胳膊开枪,将罗打伤。余全收抢走现金47400元,经鉴定,赵、罗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第五起: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伙同余全收、李付利携带自制火药枪至信阳市浉河区信阳市城市信用社附近,预谋抢劫取款人员,李付利因害怕中途离开。石二群、余全收尾随从该银行取款出来的陈先生至其经营的地毯店门口,伺机抢劫。余全收趁陈先生不备,用胳膊勒住陈先生的脖子,石二群搜店内的包,抢走现金6000余元。逃跑时,二人朝陈先生连开数枪,余全收被当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枪支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送检的自制火药枪及火药为动力,能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能致人死亡,属公安机关管制枪支;陈先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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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石二群 慎用死刑 1980年 1983年 银行工作人员 责编: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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