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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 (第一批)

2017-06-22  来源:洛阳网-洛阳日报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在全市形成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强大声势和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从即日起,将选取一批环境违法案件予以通报。现将第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赵书林、樊卫民电镀厂位于偃师市岳滩镇,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外排至厂区西南角渗坑内,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向洛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

  二、伊滨区寇店镇赵伟电镀厂位于伊滨区寇店镇,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外排至厂区外东侧渗坑内,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向洛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王伟伟采取刑事拘留。

  三、洛阳万基炭素有限公司采用稀释手段排放废气污染物。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23号),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四、义煤集团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因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新安县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20万元罚款(新环罚决字〔2017〕第004号),新安县环境保护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向新安县公安局移送该案违法责任人员,新安县公安局对企业涉案的2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五、洛阳市精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拒绝检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六、洛阳市太学染化有限公司采用稀释手段排放废水污染物,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5.3328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31号),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七、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李保民将除锈加工产生的碱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生产场所围墙外的渗坑。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孟环罚决字〔2017〕第11号),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向孟津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违法责任人员,孟津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直接责任人李保民处以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八、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张金生将镀锌废水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孟环罚决字〔2017〕第9号),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向孟津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

  九、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发现,王新民将镀铬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车间东墙边的渗坑内。孟津县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孟环罚决字〔2017〕第12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孟津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

  十、伊川县白沙镇伊川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亿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配套建设的脱硫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处以30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10号),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市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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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环境违法 环境保护局 洛阳市 电镀废水 案件移送 责编: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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