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吉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被告人江某某原本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因为给朋友李某某欠别人的款项提供担保而陷入一场民事纠纷之中。2014年4月吉利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判决江某某对来某某诉李某某、王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江某某对法院的判决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私下与朋友串通,将名下房屋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过户到朋友名下,致使自己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也侵害了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
据了解,该案是继吉利区2016年王某某首例拒不履行执行罪之后的第二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执案件,王某某当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符战 张凯鹏 郑建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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