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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部提供虚假报告被罚10万元 责任人罚1万

2019-02-2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2月24日,映象网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 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时任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崔晓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处1万元罚款。

  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改正,处10万元罚款。时任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崔晓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崔晓毅警告,处1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服务部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洛阳新闻热线:15136323555,传稿邮箱yxw2012@163.com。映象网3.15“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中原农险栾川县营销部 虚假报告 被罚10万元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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