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徐孟国 通讯员高国强) “谢谢民警及时破案,帮我们挽回了损失。”面对被追回的车辆,洛龙区某租车公司负责人朱某激动地说。原来朱某和另一家租车公司先后被吕某等5人租走多台豪车,然后将车抵押给他人,涉案价值300余万元。近日,洛龙派出所侦破此案,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案发:两家租车公司多辆豪车失踪,租车人全部失联
2017年11月18日,洛龙区某租车公司负责人朱某报警称,5名租车人先后在其公司租走9辆汽车,这些车多为奔驰、宝马、奥迪等豪车,现在9辆被租汽车失踪,5名租车人均失联。
随后,洛龙区长兴街与关林路交叉口的另一租车公司负责人也报警,称1名姓吕的男子从该公司租走一辆奥迪A4,人车均失联。
民警调查发现,2017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吕某到朱某的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9月19日、10月14日,吕某又到朱某的租车公司租走一辆奥迪A6和一辆凯迪拉克轿车。
从2017年9月22日至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顾某(女)、李某(女)、薛某等4人先后到朱某的租车公司租走奔驰、普拉多、牧马人、奥迪Q5等6辆汽车。
此后,吕某、张某、顾某(女)、李某(女)、薛某等5名租车人未按时交租车费,引起了店方的警觉。11月3日,朱某的租车公司联系这5名租车人,发现他们均失联,他们租走的9辆汽车也随之失踪。
手法:租车人套用行车证上的姓名,用假身份证借款
朱某对这5名租车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重新核对,发现部分租车人的身份信息系伪造,他这才意识到被骗。
民警判断,这是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经调查发现,这10辆失踪的汽车均安装有GPS,民警确定了车辆最后出现的地点。
2017年11月27日,民警在伊川县、平等乡、白元镇和登封市等地找到了8辆涉案车辆,在对车辆持有人询问时,对方均称车辆是车主本人抵押给自己,用于借款进行资金周转。车辆持有人还向民警出示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手续。
民警找来真正的车主,让车辆持有人进行辨认,发现这些车主并非办理押车借款的“车主”。民警查看了押车手续和借款合同,确认行车证是真实有效的,但是押车人的身份证异常。
“押车人用自己的照片套用行车证上的姓名,制作了假身份证。”民警说,此外,车辆登记证书也是伪造的。
破案:10辆涉案车辆全部被追回,5名犯罪嫌疑人落网
得知情况后,车辆持有人也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随后,民警依法对上述8辆车辆予以扣押,另外两辆涉案车辆也被追回。
民警说,虽然根据GPS确定了车辆最后出现的地点,但是由于多数车辆被持有人停放在车库内,不便查看。为了尽快找到涉案车辆,民警只得趴在地上,将手机伸进车库内进行拍照、排查。之后,民警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吕某、张某有多次出入澳门某酒店的记录,据此推测相关涉案人员可能是一伙儿赌徒。
截至2017年12月27日,吕某、张某、顾某(女)、李某(女)、薛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警方抓获。顾某供述了伙同张某、吕某一起租车诈骗的过程。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沉迷赌博,不计后果,以“先租车后押车”的手段骗钱赌博。目前,涉案车辆已被退回租车公司,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
当被执行人被找上门的时候,大多都会抗拒,有的为了躲避执行甚至干脆玩起了失踪。然而在2017年的最后一天,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案子,双方当事人都异口同声地感谢执行法官。
2017年12月6日,案件申请人李某特地为新乡市延津县法院法官金阳送来了锦旗,感谢他执行有力、廉洁高效。
鹿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杜某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共计10万余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张某、孔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25日上午,年近7旬的李某和妻子早早的来到卧龙区法院,把两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谭猛副局长和执行法官吴志勇手中。
借钱之后屡屡推脱拒不偿还,还与老板串通在执行法官打电话核实情况时提供虚假陈述。
12月25日上午开庭前,贾某带着十万元现金来到舞钢市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支付给李某甲。
12月13日上午,中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结合情理法,对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吕某这对妯娌进行多次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吕某当天即将全部案款2万元交给执行干警,此案仅用半月时间就顺利执结。
张某甲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赵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张某甲同村村民张某乙借款10万,张某乙要求赵某找人进行担保,赵某想到了张某甲。张某甲碍于朋友面子,同时考虑到张某乙与自己系邻居,即使担保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便一口答应。后三方因还款事宜协商多次,直至2016年,赵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本金及利息。张某乙将赵某、赵某妻子王某、张某甲一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
作为一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不断“躲猫猫”更换居住地点,企图逃避履行义务。近日,这名“老赖”刘某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罚金5000元。
2014年,家住鲁山县仓头乡某村的李某以经营的矿山开采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好友辛集乡某村的高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次年又以企业急需交电费为由向高某借得2万元。李某虽按期支付了约定利息,但对于本金却绝口不提。高某虽多次催要,李某都是以矿山经营不景气为由推脱,甚至抱着与朋友绝交的念头,连利息也不再继续支付了。眼见还款无望,高某只得诉诸法院。
见到执行法官动了真格,在被法院依法强制拘留的朱某迅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12月5日,郏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拘留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
现金支付的,借款人在收到现金后要另行向出借人出具收据或者收条一份,载明何时收到何人现金多少元,以证明收到借款。转账支付的,应当直接支付到借款人名下的账户,如果借款人要求支付到他人名下账户的,应当在借款协议中注明该情况,同时还要及时保留该转款凭证。
王某晓与王某卫原系一个村,关系较好。2014年王某卫因资金紧张分多次向王某晓借款,2016年1月,王某卫向王某晓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晓多次催要无果,于2016年6月将王某卫起诉至郏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卫偿还王某晓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卫迟迟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晓遂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8月,胡某向原告冯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借到现金20000元,借款为一个月,到期未有能力偿还,由担保人陈某偿还。这笔借款时隔近四年之久,原告冯某多次催要均无果,后得知借款人胡某因做生意破产,无还款能力。无奈之下,冯某将担保人陈某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12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因替同村熟人还债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纷虽然顺利了结,但原被告双方却因这一纸诉讼断了多年的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