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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一男子微信购买弓弩被行政拘留3天

2019-07-1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通讯员 翟天下)近日,新安县公安局接到上级批转线索,焦作市博爱县公安局于今年3月打掉一个非法经营弓弩的犯罪团伙,追查中发现新安县北冶镇村民王某曾在该团伙购买一把弓弩,要求新安县警方立即核查。

经调查,2018年11月,王某在浏览网页期间发现,有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售卖管制器具弓弩,并留有微信号作为联系。王某出于好奇,便通过微信花750元买了一把弓弩,用于驱赶到自家果园觅食的鸟类。之后,王某将购买弓弩时附带的150发弓弩子弹全部打光。

7月11日,北冶派出所民警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对其非法购买并携带弓弩的行为供认不讳。进一步检查得知,该弓弩长约60厘米,子弹为钢珠,射程30米,具有危险性,对人体具备杀伤力。经鉴定,这种弓弩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属于警方严查违禁品。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违禁弓弩,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私自经销弓弩等管制器具,同样会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弹药(含仿制品);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均为禁止寄递物品,购买,持有都是违法的。

警方提醒:市民一般知道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是非法行为,但是对持有弓弩也违法知道的并不多,而且对弓弩的危害性也不是很了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弓弩易操作,杀伤力强,属于管制物品,不允许私自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经营弓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请广大市民不要出于好奇等原因购买弓弩。

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携带弓弩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洛阳新闻热线:15136323555,传稿邮箱:yxw2012@163.com。“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新安县公安局 微信 弓弩 拘留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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