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实习生 吴思家 通讯员 张军营)11月21日,被执行人郎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据悉,关于王某与郎某夫妻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2018年4月份始,郎某夫妇开始在王某处进购针织帽进行销售,而后经结算共欠84900元,随后郎某夫妇支付了13000元,余71900元至今未付。
双方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王某诉至偃师法院。该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判决,郎某夫妇限期支付王某货款71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郎某夫妇一直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郎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该二人拒绝履行义务。
11月21日,执行法官在申请人的大力配合协助下依法将被执行人郎某拘传至法院,得知其依旧没履行义务的打算,偃师法院依法决定对郎某司法拘留15日,并于当天晚上8时许将其移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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