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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偃师市这2人入“网”了

2019-11-2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洛阳讯(记者 徐孟国 实习生 吴思家 通讯员 曹晓靖)11月22日下午15时,在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和偃师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共同见证下,“5.1禁渔期非法捕捞案”的案件当事人黄某某、陈某某将自愿购买的650kg花鲢、白鲢鱼苗投放入洛河杜甫桥西侧水域,河流生态修复补偿得到有效落实。

2019年5月1日下午17时许,偃师市农业农村局接110联动指令,称在偃师市山化镇台沟村某渡口附近有人非法捕鱼,该局执法人员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发现黄某某、陈某某两人在山化镇伊洛河某渡口东侧500米处驾驶一艘自制小渔船正在电鱼,在船舱内发现被捕获的鱼类和电瓶、逆变器等作案工具。根据相关规定,洛河全流域为禁渔区,而且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为黄河流域禁渔期,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触《刑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罪,偃师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用高压电鱼虽然渔获量不大,但对于正处于产卵期的鱼类造成了影响,进而影响到河流的水生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为此,偃师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于今年8月26日专门委托洛阳师范学院水产研究所、河南裕谱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件造成的水生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了现场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应在相应水域内放养鲢鱼300kg、鲫鱼100kg、鲤鱼80kg。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为花鲢、白鲢数量不低于600kg

11月20日,偃师市检察院向偃师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由该局督促涉案人员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破坏进行生态修复。依据检察建议,偃师市农业农村局积极行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督促涉案人购买650kg花鲢、白鲢在洛河水域放养,及时对损害的水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映象网洛阳新闻热线:15136323555,投稿邮箱:yxw2012@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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